水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各个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衔接不畅问题。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由谁执行,案件移交标准如何统一等问题,在先行先试的改革地区依然存在。2020年8月,广西北海市市级水政监察支队和区县级水政监察大队连人带编全部划转到综合执法队伍,运行3年后,由于衔接不畅,2023年6月,北海市又从综合执法队伍中分离出水利综合执法支队,作为北海市水利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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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动全员执法
一是增加持证人员。为解决队伍撤销后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自治区水利厅动员组织水利执法岗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今年8月底,全区水利系统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干部职工人数共1253人,通过人数1136人(含续职考试人员),预计年底全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可达3663人,比去年新增906人,增长率达32.9%。持证人员数量将大幅增加,逐步实现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全员持证目标。
二是开展委托执法。委托事业单位执法是弥补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的有效手段。广西部分地区已开展委托执法,如百色市右江区水利局将部分执法权委托给局下属事业单位,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委托局水土保持站、水资源行政执法委托局水资源站等,有效缓解了人员数量不足的压力,提高了执法效率。
2.形成执法合力
一是建立内部执法协调机制。自治区层面,厅本级以执法监督为主,采取“N+1+1”模式(即多名案件相关业务部门执法人员+1名水政监察处的执法监督人员+1名法律顾问,由案件相关业务部门牵头执法),对全区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或跨设区市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县层面,基本明确了承接执法具体事务的事业单位(部分新成立了事业单位,部分划转入职责相近的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委托执法方式继续开展执法工作。市、县两级仍以人员集中办案为主,主要采取“N+N+1”模式(即多名承接执法具体事务的事业单位执法人员+多名案件相关业务部门执法人员+1名法律顾问,由承接执法具体事务的事业单位牵头执法)。
二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为有效解决法律人才不足的问题,广西发挥外部专家作用,聘请法律顾问对全区所有水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目前,已形成长效机制,市、县定期上传案卷到广西水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案卷评查。法律顾问除参与案卷评查外,还在法制审核中发挥重要作用,自治区级和全区大部分市、县均聘请了法律顾问,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办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是否合法予以把关,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是强化执法协作。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广西、广东、湖南、云南、贵州五?。ㄗ灾吻┙⒘丝缃绾雍懒亓位疲灾吻爰觳煸航⒘怂姓捶ㄓ爰觳旃嫠咚闲骰?,不断加强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安厅建立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标准,打通水利领域行刑衔接“最后一公里”。与高院探索建立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处理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与司法厅探索建立水利领域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长效机制,确保综合执法改革地区水利执法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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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与综合执法机构衔接
水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到综合执法机构的34个县(市、区)中,10个县(市、区)成立专门负责水行政执法中队或科股,20个县(市、区)配备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水行政执法工作有专人负责,争取实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顺畅对接。
2.建立与乡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明确乡镇配合权责清单范围,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执法力量下沉乡镇。乡镇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水事违法问题线索,履行好“吹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问题线索后,快速响应,及时复核,确属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通过乡镇精准“吹哨”、水利部门及时“应哨”,充分发挥乡镇执法“瞭望哨”作用,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启示与建议
当前,深化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水利系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总结广西经验,对各地深化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高位推动破解水行政执法难题;
二是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升水行政执法质效;
三是加大宣传引导,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