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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0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委水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委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委及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水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与《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水事违法行为和情形,对涉水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ǘ┏绦蛘痹?。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避免畸轻畸重。 

 ?。ㄋ模┕?、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同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违法时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 

  (二)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 

 ?。ㄈ┪シㄐ形男灾是榻?,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或连续的时间、方法或手段的恶劣程度、危害对象等;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水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ǘ┚癫∪?、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ㄈ┪シㄐ形嵛⒉⒓笆本勒挥性斐晌:蠊?;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ㄎ澹┢渌婪ú挥栊姓Ψ5?。 

  符合情形(一)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符合情形(二)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ǘ┲鞫蛘呒跚嵛シㄐ形:蠊?;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水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水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水行政执法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畹模辉俑璺??。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适用《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中对《基准》的适用情况及对裁量因素的考量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支撑。 

  本规定和《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照依据,但不得直接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痘肌酚敕?、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处?!毕喙匾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正常情况下改正违法行为所需时间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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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晒娣缎Яο嗤粲谔乇鸸娑ǖ挠畔仁视?; 

 ?。ㄈ┓晒娣缎Яο嗤?,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钍罡叩墓娑ùΨ?。 

  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强对本规定和《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水政监察人员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基准》中有关表示幅度、范围、期限的数字,如无额外标注,表述为“……以上”时,均包括本数;表述为“……以下”时,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委负责解释,并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及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本规定和《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